一、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准备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材料→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材料→在打码窗口打印收文条形码→在缴费窗口交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费(可现金可刷卡)→商标局3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向被申请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8-9个月左右审查完毕(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有效,注册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无效,注册商标则被撤销)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拟定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向商标代理机构交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规费及代理费→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从商标代理机构账户扣款→→商标局3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向被申请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8-9个月左右审查完毕(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有效,注册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无效,注册商标则被撤销)
三、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费用
规费: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规费为500元人民币/件。
代理费: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代理费2000元人民币/件。
四、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应注明撤销理由);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1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以上材料均应提交2份,且还应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