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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
  • 商标变更

    发表时间:2015-12-08 来源:

    一、商标变更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商标变更申请的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准备商标变更申请文件材料→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递交变更申请文件材料→在打码窗口打印收文条形码→在缴费窗口交纳商标变更申请费(可现金可刷卡)→2-3个月左右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7-8个月左右商标局审查完毕,下发商标变更证明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拟定商标变更注册申请文件材料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向商标代理机构交纳商标变更申请规费及代理费→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变更申请→商标局从商标代理机构账户扣款→2-3个月左右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7-8个月左右商标局审查完毕,下发商标变更证明


    三、商标变更注册申请费用

    规费:商标变更申请规费为250元人民币/类。

    代理费:商标变更申请代理费500元人民币/类。



    四、商标变更注册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变更申请书1份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1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1份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以上1、2项材料均应提交2份,且还应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