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注册商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注销注册商标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准备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材料→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递交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材料→5-6个月左右商标局审查完毕下发注销通知书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拟定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材料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向商标代理机构交纳注销注册商标申请代理费→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注销注册商标申请→5-6个月左右商标局审查完毕,予以公告
三、注销注册商标不予核准情形
1、异议、不予注册复审、诉讼中的商标;
2、专用期已届满,但尚在宽展期内的商标;
3、冻结中的商标;
4、质押查封中的商标(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注销注册商标费用
规费:商标局无需收规费
代理费:商标注销申请代理费300元人民币/件。
五、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注销申请书1份;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1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原件(原件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以上1、2项材料均应提交2份,且还应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