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3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准备商标许可备案申请文件材料→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递交商标许可备案申请文件材料→在打码窗口打印收文条形码→在缴费窗口交纳商标许可备案申请费(可现金可刷卡)→2-3个月左右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7-8个月左右商标局审查完毕,下发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拟定商标许可备案申请文件材料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向商标代理机构交纳商标许可备案申请规费及代理费→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许可备案申请→商标局从商标代理机构账户扣款→2-3个月左右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7-8个月左右商标局审查完毕,下发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费用
规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规费为0元人民币/件。
代理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代理费300元人民币/件。
四、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提交材料
1、许可人、被许可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许可备案申请书1份
2、许可人、被许可人分别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1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以上材料均应提交2份,且还应提交许可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