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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商标纠纷案二审撤诉-吉利亚太握手言和

发表时间:2018-09-18 10:28:53 来源:中国工商报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关于诉争商标第7871027号亚太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上诉人同意,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裁定准许吉利公司撤回一审案件起诉,并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浙江两大企业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亚太机电公司在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握手言和。
  据了解,亚太商标由自然人李桂群于2009年11月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1年4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轮胎;摩托车;婴儿车;自行车;自行车发动机;自行车和三轮车用车闸”商品上。2014年2月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杭州哈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2月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吉利公司。2014年11月,亚太机电公司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2016年4月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亚太Y·T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亚太AP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构成文字相同,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车辆车轴、汽车底盘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紧密联系,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摩托车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裁定认为,引证商标一在陆地车辆离合器、车辆车轴商品市场中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离合器等商品在所属行业、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具有较密切联系,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致使亚太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吉利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于2016年5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诉争商标在申请时,摩托车与陆地车辆离合器和车辆车轴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亚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亚太二字是常用词,且亚太公司生产的离合器产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同诉争商标摩托车等商品不同,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作出判决,撤销亚太商标在“自行车;自行车和三轮车用车闸;自行车发动机;婴儿车;车辆轮胎”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的部分,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亚太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于2018年3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亚太商标纠纷愈演愈烈,引得业界人士高度关注。没想到,吉利公司来了个180度大转弯,突然“熄火”,令业界人士顿感诧异,也给历时4年之久的商标纠纷案画上了句号。
  原来,吉利、亚太两家企业的商标纠纷案引起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介入,积极促进双方协商谈判,寻求争议矛盾最优解决方法。最终,双方同意让步,及时将冲突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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