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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天”案二审法定赔偿从50万提高到208万

发表时间:2019-06-19 13:59:00 来源: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庆元双兔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梦天木门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梦凯家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开亮

梦天公司于2003414日申请注册了第3072379号“梦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折门、非金属门框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414日至20134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414日至20234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6729日作出商标驰字[2016]67号批复,认定梦天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非金属门商品上的“梦天”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8120日,梦天公司将该 “梦天”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审原告梦天集团公司。2018528日,原审原告梦天集团公司许可梦天公司使用该 “梦天”注册商标。

2015年,《范大姐帮忙》节目中,消费者购买了原审被告梦凯公司标有“江山梦天”标识的木门产品,误认为是梦天公司生产、销售的木门产品等事实。且原审被告梦凯公司使用http://www.jsmtmm.com网站页面中出现“江山梦天木门是浙江梦凯家居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的介绍、多处标有“江山梦天木门”标识以及附有《“江山梦天”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多处出现“江山梦天木门”(其中“江山梦天”文字下方标有“JSMENGTIAN”)字样。原审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作了公证。公证处出具(2015)浙庆证字第113号公证书、(2015)浙庆证字第127号公证书、(2017)浙庆证字第263号公证书、(2017)浙庆证字第293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审被告销售的木门引起消费者混淆,侵犯原审原告的商标权。

原审被告姜开亮于201677日申请注册第16804959号“江山梦天”(含拼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且于2016614日申请注册第16805331号“江山梦天”(含拼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江山梦天”、“江郎梦天JLMENGTIAN”、“江山梦天JSMENGTIAN”等商标。原审被告梦凯公司生产的木门产品上标有“江山梦天”标识,在公路边设置的广告牌上使用“江山梦天木门整木家装”字样,广告牌上留有原审被告梦凯公司的热线电话号码和原审被告姜开亮的手机号码。除浙江省江山市外,湖北省天门市江山梦天木门经营部等其他省市的十一家经营者均使用“江山梦天木门”字样进行了工商登记。

原审原、被告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后,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姜开亮、梦凯公司共同侵害原审原告商标权,判决原审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综合考量原审原告商标的知名程度,赔偿原审原告包含合理费用共50万。

2018年1230号,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书中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请求法院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调查、制止商标侵权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35.76万元,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没有充分考虑“梦天”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程度,且两上诉人侵权恶意和手段恶劣、获利较大。

本案二审期间,两上诉人提交了一系列证明“梦天”商标知名度的证据、被上诉人侵权恶意和手段恶劣的证据,包括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相关荣誉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梦天”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其驰名时间长度十余年。同时还提供了商标广告宣投入说明、广告截图、被上诉人恶意侵权、双方门店价格信息表、梦天木门平均售价及利润率情况的证据。二审庭审后,上诉人申请本院向电力部门调取梦凯公司20168-201812月的用电量数据。

经审查,法院认为,关于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予以认可。

法院二审另查明2018117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萧市监稽处字[2019]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梦凯公司的加盟店个体工商户姜建平销售江山梦天JSMENGTIAN"实木复合门的行为构成对梦天集团公司梦天注册商标的侵犯,予以姜建平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1.涉案商标梦天两字属于臆造词,具有较突出的显著特征;2.涉案第19类非金属门商品上的第3072379号“梦天”商标早在2003年即核准注册,并在201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审原告以“梦天”作为企业字号,通过广泛的企业宣传和最终的质量表现获得了市场正面高度的评价,取得了一系列社会荣誉,这些都使得梦天商标和梦天家居集团公司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侵权性质恶劣,主观恶意明显。首先,梦凯公司和姜开亮作为经营者的开亮经营部均成立于2015年,其作为在后成立的以生产木门为主业的市场主体,理应知晓同一省份区域内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但并未作合理避让,相反从2013年到2017年间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江山梦天、“江山梦天JSMENGTIAN”不同书写体以及梦天名木等多达15种商标,尤其是在商评委以及相关行政判决对类似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结论后,仍未停止注册行为。其次,梦凯公司曾在第6类(金属片、金属锁等)和第20类 (家具、柜子等)上获得过包含梦天字样的注册商标,但其却将商标使用在生产和销售的木门上,攀附涉案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之意图明显,且目前该两类商标也被商评委宣告部分或全部无效。最后,侵权范围广、后果严重。首先,梦凯公司系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属于源头侵权。梦凯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官网显示企业生产规模大,并以授权经销模式扩大市场销量。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广,承接工程不仅限于浙江省内,延伸至江西省、安徽省等地。其次,被诉侵权商品销量大、利润高,从梦凯公司官网上自称年销量可达20万套,浙江省木门协会出具的说明显示不同种类木门的平均毛利率在25%-50%不等,由此可见被诉侵权商品获利较大。再次,被诉侵权商品售价与注册商标商品相比售价较低,较大的价格差距使得被诉侵权商品更容易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最后,结合梦天家居集团公司和梦天商标知名度,以及已有相关消费者对两者产生了混淆误认的事实,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获利中的贡献较大。综合以上权利信息和侵权信息因素,法院酌情将赔偿数额调整为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200万元。

另外,二审法院判决赔偿上诉人与本案诉讼直接相关的律师费85000元、公证费800元,其余均是针对梦凯公司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复审以及行政诉讼所支出的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两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85800元。


评语

如今,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拥有潜在的巨大价值,尤其是“梦天”这类驰名商标,许多人都想搭乘驰名商标的便车,来获取巨大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惩罚力度和赔偿数额需要经过综合考量。其赔偿数额不仅能够救济被侵权人,还能够对侵权人达到一定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1.侵权主体的确定

本案中的侵权的主体包括姜开亮个人和梦凯公司,姜开亮作为侵权主体的理由在于其将商标受理通知书挂在网站上,侵犯上诉人的权利,但是其商标并没有通过注册。通过这种行为,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认为姜开亮已经获得“梦天”商标专用权,鉴于梦天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质,极易进行误认误购。

2.侵权的依据

  侵权人姜开亮与梦凯公司侵权的证据包括2015429日浙江电视台钱江都市频道播出 《范大姐帮忙》节目内容公证,节目中消费者购买梦凯公司的木门但是误认为是梦天集团有限公司的木门。另外一证据是上诉人申请法院进行了诉前工厂生产调查,证明梦凯公司是生产商,属于源头侵权。

3.侵权的恶意程度

侵权人从2013年开始至2017年销售侵权商品,其侵权行为长达5年,且梦天作为驰名商标,侵权人理应知晓同一省份区域内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但并未作合理避让,相反从2013年到2017年大量注册与权利商标相似的商标,在商评委以及相关行政判决对类似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结论后,仍未停止注册行为。

4.侵权的获利确定

  这是本案提高赔偿数额的关键之处,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获利数额计算方式等于单位利润乘以销售量。但是本案需要说明的是:木门装修特点是一种的个人定制的产品,极大部分收入是个人帐户进入个人账户,货是工厂直接发到客户家中,因此难以取得具体的销售量。在难以取得具体的销售量的情况下,上诉人提供了加盟商广告、经公证的网站访问量、申请本院向电力部门调取梦凯公司20168-201812月的用电量数据、有关协会提供的生产每木门所消耗的耗电量等证据,法院综合考量几个因素得知侵权人销售数额、获利巨大,对上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将原来一审的50万赔偿数额提高到208万。

二、问题与启示

问题一:

2017年1020日至20181225日在案件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在此过程中仍生产销售“江山梦天JSMENGTIAN”侵权产品,侵权性质恶劣,主观恶意明显,但是这段期间责任没有明确。被上诉人销售商品获利巨大。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梦天驰名商标权利长达一年之久,对上诉人的商誉及品牌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予以赔偿。

问题二:

本案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

二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与本案有关的律师费与公证费,但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不予复审答辩等所支出费用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其理由是本案足以制止侵权行为,其他与本案无关的商标异议申请及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费用不予支持。但被上诉人姜开亮许多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然继续注册与梦天相似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为了制止被上诉人恶意注册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不得不继续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或是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被侵权人维权费用大、耗时久,提起的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等所支付费用都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计算在内。

三、结论

上诉人和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过努力的收集、提供关键证据和材料,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认定提高了赔偿额。上诉人提供“梦天”商标一系列荣誉、商标局批复证明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时提供了被高侵权和恶意程度的证据、获利情况。被上诉人的获利情况是本案最重要的提高赔偿额的依据。木门作为一种个人定制产品,其收入是个人账户进入个人账户,货是工厂直接发到客户家中,因此难以取得销售量。在难以取得具体销售量的情况下,其销售量法院主要是将生产用电量、加盟商广告提到的数量、网站访问量等综合因素加以考量,得知被上诉人侵权销售及获利巨大,极大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将赔偿额提高到2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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