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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江阀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对第16579019春江贵阀无效宣告

发表时间:2018-02-02 16:56:34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16579019号“春江贵阀及图” 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0113号


申请人:浙江桐庐阀门总厂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永泉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美林珠渊村山脚5


申请人于20160905日对第16579019号“春江贵阀及图”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商品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5720号“春江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第7类"阀门“ 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争议商标在五金器具等其余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资质文件及企业简介、公司外貌照片。

2、相关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材料。

3、产品检验报告及各项认证证书、许可证书。

4、行业排名证明及获奖证明。

5、申请人企业商标管理资料及工商维权资料。

6、广告审计及销售审计、纳税证明。

7、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及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53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5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513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门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成立于199011日,经营范围包括 “制造、加工、销售: 高中低压阀、多功能黄铜截止阀、水暖器材、铜铁铸件;机械设备的出口、废铜、铜、锌机械设备的进口” 。20021224日申请人投资设立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生产:阀门、水暖器材;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

4、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显示:申请人在200611日至201374日期间和201375日至202374日分别授权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本案引证商标。

5、申请人提交的由桐庐春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2013年度审计 报告和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可证明申请人的销售收入及利润等经济指标。申请人提交的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申请人的产品产量、销售额等指标。

6、申请人提交的浙江省桐庐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显示:被许可人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在2012年纳税款共计303.96万元, 2013年纳税款共计656.38万元, 2014年纳税款共计787.30万元。

7、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订单及发票显示:申请人产品销售区域包括安徽、江苏、山东、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北京、河南、新疆、云南、台湾等全国大部省市地区。

8、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及照片显示:申请人广告宣传形式包含网络(《浙江造价网网刊》、《山东工程纽清信息网刊》、《阿里巴巴网》等)、杂志(《台州造價》、《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水务世界》等)、展会(2012年第五届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水处理展中国展、2012年第二十三届和2013年第二十四届及2014年第二十五届国际制冷、空调、供暖、通风及食品冷冻加工展览会、2012年中国国际供热通风空调、卫生洁具 及城建设备与技术展览会等)等多种形式。

9、申请人的 “春江” 牌截止阀在1989年和1990年连续被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评定为浙江省优质产品。 申请人在2001年被浙江省统计局评定为浙江最大的低压阀门生产厂家”。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在金属压力水管、金属管道、金属水管、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五金器具、金属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商品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 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 “春江贵阀“ 完整的包含了引关于焦点问题一, 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 “春江贵阀“ 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 “春江" 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阀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巳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销售收入和广告费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及获奖证书等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销售额较高,且通过网络、杂志、展会等多种形式对引证商标及其产品进行广泛宣传。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使用,引证商标在 “阀门” 商品上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 “春江贵阀” 完整的包含了 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 “春江” ,争议商标巳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压丿]水管、金属管道、金属水管、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五金器具、金属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阀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关联,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在金属压力水管、金属管道、金属水管、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五金器具、金属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上注册巳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崔方明

陈辉

李晓力


2017年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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