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国民,或者在缔约方有住所,或者在缔约方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即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在我国有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或者我国公民有资格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名义应与其国内基础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一致。
二、提交申请文件及提交方式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需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外文书式MM2表格、国内基础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基础商标发生过变更、转让、续展等事项的,应一并提交相应核准证明)、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提交委托书、指定美国的应一并提交MM18表格。
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的官方语言为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但是目前我国只接受法语和英语两种语言的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商标局受理和形式审查
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国际注册处收文员对中英文申请书式的选择是否正确、文字是否规范、提交文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国际注册处审查员对外文商品的翻译、基础商标注册或申请的商品与国际注册申请的商品是否相符、缴纳注册规费等情况进行审查。
商标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国际至粗恶外文申请书式向国际局递交,中文申请书式留商标局存档。
四、国际局的形式审查与注册登记
国际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要求、商品和服务的表述是否正确、商品和服务的分类是否有误、有关费用是否缴纳等事项进行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予以注册,并向申请人颁发国际商标注册证。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五、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实质审查
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收到国际局转发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将根据其域内法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被指定缔约方给予保护,目前仅有部分缔约方会发给注册人给予保护的通知或其国内商标注册证。
对于不符合被指定缔约方法律规定的申请,被指定缔约方有权予以驳回。一般,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行使驳回权利期限为国际局向被指定缔约方寄出商标申请书的日期起算12个月,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缔约方也可以声明行使驳回权利期限为18个月。
六、国际注册费用
国际注册费包括:基础注册费+单独规费+附加注册费
每个国际注册申请只收取一个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单独规费,附加注册费为增加类别时的超出类别附加注册费。